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维护职工休假权益,保证医院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制订本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
(一)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的在岗职工均享受年休假待遇:
参加工作时间 | 满1年不满10年 | 满10年不满20年 | 满20年以上 |
休假期限 | 5天 | 10天 | 15天 |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在一个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凡当年己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不计算为假期。
(二)婚、丧假
分类 | 休 假 期 限 |
婚假 | 职工结婚,给婚假30天。(包括再婚) |
丧假 |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3天,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
(三)产假
分类 | 休 假 期 限 |
产假 | 正常产、难产、单胎、多胞胎生育均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
产假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
(四)探亲假
1.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 类 | 探 配 偶 | 探 父 母 |
天数 | 天 数 | |
未婚职工 (在编) | / | 20天(一年一次) 45天(两年一次) |
已婚职工 (在编) | 30天 (一年一次) | 20天 (四年一次) |
2.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可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合并计算探亲假。
4.父母、配偶在兰州市三县六区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新调入、或享受产假、婚假者,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五)放射假
1.影像科职工(放射、CT)从事放射诊疗、放射技术工作满1年的均可享受放射假待遇:
放射工作时间 | 满1年不满5年 | 满5年不满10年 | 10年以上 |
休假期限 | 14天 | 21天 | 28天 |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3个月及其以上;
(2)当年产假累计超过3个月及其以上;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工作岗位超过3个月者。
(六)病假
1.凡因病休假的,必须带医师签字的病假证明或住院证。
2.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要求恢复工作时,应有专科医师证明,且有本院专科主任医师科做出复工劳动鉴定。
3.病愈恢复工作的职工,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凡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则应累计计算病假。
(七)事假
1.凡请事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2.原则上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确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以上假期除年休假外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
二、休假批准权限
(一)普通职工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放射假、探亲假、丧假等由所属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二)普通职工休病假、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三天由科室、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二周由科室、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超过一月由科室、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
(三)科主任/科长休假,由主管部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副主任/副科长休假,由科室主任/科长审批后,报主管部门、人事科、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
(四)护士长休假,由科室主任审批后,报护理部、人事科、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
三、休假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凡职工请假须提前向科室提出休假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凡因重病、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以内,经医生证明,托人补办病假手续。
(三)休假人员因特殊原因必须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所属科室同意和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续假。
四、凡在编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医院将予以辞退处理。凡编外聘用职工(派遣员工)旷工超过二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五天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派遣公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准假期满,无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上班;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五)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上班,或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包括院内调动)。
五、假期待遇
以上假期(除事假)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市二院发【2011】35号)文件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修订如下:
(一)职工连续请假15天以内,或年累计请假30天以内的,休假期间按日工资平均扣发,但不能低于基本工资。
(二)职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休假期间按日工资平均扣发。
六、本院职工休假参照《市二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市二院发【2011】35号)和《市二院职工休假制度(试行)》,如有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休假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