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医院的消防安全,根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甘肃省消防条例》,医院研究制定了《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同时,要求各科室根据科室工作实际,制定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5年7月1日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甘肃省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个部门以及病房、锅炉房、高压氧、供应室、库房、食堂、宿舍、家属院等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院科室应当遵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全院消防安全。
第四条 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消防工作负总责。副院长为各分管科室责任人,对各分管科室消防安全工作负总则。全院科室的主任、为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科室及所属部门、人员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科室护士长、库房保管员、食堂管理员、宿舍的管理人员等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院各科室及各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做到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全院和各科室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全院和各科室及下属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院、本科室及本部门的医疗、科研、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自查自纠,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
(五)组织和制定符合全院和各科室的灭火和病员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各分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向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所分管科室及下属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向分管本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本科室的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科室及下属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情况;
(三)组织实施消防自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科室及下属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和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开展对医护人员及病员、陪护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为我院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一)门诊部、住院部及家属院的消防安全通道、疏散场地;
(二)医院所有库房、地下停车场、配电室、锅炉房、木工房及食堂;
(三)档案室、图书室、财务科、供应室、供氧中心、高压氧舱、计算机中心、检验科、核医学科;
(四)学生宿舍及单身宿舍。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归口由医院保卫科管理。保卫科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并在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保卫科按照《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督促和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
(二)日常防火巡查及检查;
(三)安全通道及疏散场地管理;
(四)消防值班人员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患隐患整改;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
(八)全院义务消防队员和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培训;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及奖惩。
第十二条 医院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向院领导报告,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人及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医院要求各科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场地的畅通,并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及场地;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窗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工作、教学等时间内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堵塞或将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标志遮挡、覆盖;
(四)以及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全院各科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储存,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科室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病员和其他人员。
火灾扑灭后,起火科室、部门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查明火灾责任事故,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科室应每日巡查一次消防安全。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巡查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场地是否畅通;
(三) 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 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七)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保卫科保安夜间巡查人员负责全院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保卫科消防管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科室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保卫科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并记录检查的日期及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保卫科消防管理人员要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施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及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保卫科依据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全院各科室、各部门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科应当责成科室、部门及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消防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隐患,保卫科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整改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科室、部门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由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有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医院应对新进入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医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医院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警戒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六)后勤保障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由保卫科负责建立管理。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并附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或开工前的设计审核、验收表;
(三)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四)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七)义务消防队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重点部位工种人员;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测试报告依据维修保养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燃气、电器设备检测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记录中应记明检查及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的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部门(班组)和个人,医院应当给予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或罚款处理;对忽视消防预警安全、多次拒绝整改者,给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扣发奖金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