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医院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保障,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原则
(一)严格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的监督管理。
(二)促进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决策行为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执行规范高效。
(三)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问责追究。
二、监督范围
“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监督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医院中心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的事项;
3、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4、科室编制 ( 含人员编制、床位编制 )与职能调整的事项;
5、人才引进、工作人员招聘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事项;
6、由医院决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奖惩、评优、评先事项;
7、提交医院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8、其它需要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院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
2、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以及职工调动和人员招聘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2、上级下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3、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金额超出预算外的事项:
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的增加。所有预算外项目计划上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依据兰财采【2019】2号《关于印发兰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采购执行。
三、监督方式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由纪委及审计科牵头组织实施。监督工作采取事前报备、事中参与和事后跟踪的方式,建立“一事一记”监督管理台账,详细记载研究决定或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形式和处理结果等,有效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审计科主要对重要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一)事前报备。实行“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备制度,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各承办科室提前向纪委通知,由纪委办公室根据事项内容和工作要求,安排人员参与或列席会议。
(二)事中参与。各承办科室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时,纪委列席会议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参与表决。重点针对各类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要求、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等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和规定、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进行监督。
(三)事后跟踪。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完毕后,纪委对群众反映或有争议的内容要通过调阅会议记录、査看资料台账、信访举报调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反映属实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经研究批准后予以纠正处理,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由院办、党办负责督办落实。特别重大事项事前应向市卫健委纪检组报备,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相关领导参与、指导议事决策。
四、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资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承办科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査的重要内容。
(三)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报告纪委办公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而末及时主动报告以及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督的;
2.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事后应通报而未通报的;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不当造成损失的;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前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的。
5.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给医院造成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责任追究:主要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视情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处分、移送市卫健委派驻纪检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
2019.12.26